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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0 題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須合法存在的時間點為何,方能讓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理賠?
  • A 保險契約訂定時
  • B 保險費交付時
  • C 保險事故發生時
  • D 保險理賠給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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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已經將家中的老舊電視賣給了鄰居並完成交付,結果隔天電視在鄰居家不慎失火焚毀。在這種情況下,你還會因為這台電視的損壞而產生「口袋裡的實質錢財損失」嗎?如果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損失』,那麼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在『哪一個關鍵瞬間』確認你對這件東西是否仍保有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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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哈… 又到了這艘船不知道開往哪的鬼時間了。

  1. 嗯… 算你厲害吧:喔,你選對了?哼,連我這種隨便都能搞錯方向的,都覺得這題算基本了。能抓住損失填補原則的精髓,證明你腦袋還沒完全被漿糊堵住。至少比那個捲毛廚子強一點點,別讓他得意。
  2. 重點是,那東西還是不是你的:保險嘛,就是東西毀了、你損失了才賠。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那破玩意兒已經不是你的,或是你對它沒什麼瓜葛了,壞了就壞了,對你屁事都沒有,那保險公司幹嘛賠你?難不成賠空氣給你?所以,那時候你得對它有「保險利益」,這賠償才有意義。不然就跟迷路一樣,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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