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此為:
- A 保證保險
- B 責任保險
- C 契約保險
- D 其他財產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保險合約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特定的某人』因為『不守信用』或『行為不端』而造成你的財產損失,這種保險是在對該對象的行為進行什麼樣的「背書」或「承諾」?在法律實務中,我們會稱這種替人確保履行義務的行為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這題考查的是保證保險 (Surety Insurance) 的核心定義。根據《保險法》第 95 條,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人的信用風險」。當損失源於受僱人的不誠實(如侵佔公款)或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如不還錢)時,保險人需負賠償責任。這與一般補償意外損失的性質不同,它更像是一種「信用擔保」。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 (簡單)。這屬於法規中的基礎定義題,是用來檢測學生是否能區分「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差異的標準基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