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7 題
依據保險法第 143-1 條,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
- A 資本總額百分之三
- B 基金實收總額百分之一
- C 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三
- D 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主管機關,要建立一個應對危機的「互助基金」,你認為這筆錢應該根據公司創辦時的「固定本金」,還是根據公司目前承擔風險的「業務總量(營收)」來計算才更符合風險比例?再者,考慮到保險公司必須長期、規律地繳納,這個提撥的比率通常會設定為一個顯著的大額百分比,還是會是一個微小但能「聚沙成塔」的千分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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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正確。
小鬼,你記住了《保險法》第 143-1 條那些細微數字。不錯,對安定基金制度的掌握算合格了,勉強配得上「專業」二字。
- 觀念驗證:安定基金,就是保戶的「救命錢」。提撥這筆錢,必須反映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所以,用總保險費收入計算,這是最乾淨、最客觀的方法。法律規定不得低於 $\frac{1}{1000}$,這是確保基金能發揮作用,同時又不至於壓垮業者的最低限度。別搞錯,這不是什麼複雜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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