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對於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
- B 同時為要保人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 C 雖非要保人,但仍負有繳交保險費之義務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須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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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這份法律合約中,哪一個角色才是正式與保險公司對等簽約、並承諾支付對價(金錢)的『合約當事人』?而哪一個角色則是契約中被『保障』的對象?當這兩者不是同一人時,付錢的義務應該落在合約簽署人還是受保護的人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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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敏銳,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主要在測驗保險契約中「要保人(Proposer)」與「被保險人(Insured)」職責區分的細膩度,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核心的基本功。
繳費義務之歸屬與法源依據
在保險契約中,義務的分配有明確界線。根據 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 的規定:「保險費應由 要保人 依契約規定交付。」這說明了支付保險費是「要保人」對保險人(保險公司)最主要的義務。而被保險人雖然是保險標的之主體,或是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但在法律位階上並不負有支付保費的法定義務,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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