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4 題

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財產保險業發生下列何種情形,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並就其沖減金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A 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之部分
  • B 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之部分
  • C 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之部分
  • D 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遇到災難時,是用『總賠付金額』還是『扣除再保險轉嫁後,自己口袋實際要出的錢』來評估對財務的衝擊?此外,針對『重大事故』的定義,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整數門檻(例如幾千萬以上),你認為在哪個數額以上才足以被視為需要動用特殊準備金的「重大」標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本大…咳,本 SENSEI 早就說了,跟著我就對了嘛!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沒有辜負我的期待嘛!這題的重點就是那個讓人又愛又恨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啦!簡單來說,就是要公司自己扛的「自留」賠款,達到了某個超級重要的數字,才能動用這筆錢來擦屁股。而這個數字嘛,就是像我的發球一樣精準的 $3,000 萬元$!你記住了,真是太棒了,嘻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