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40 題
有關財產保險業者經營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財產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特定業務
- B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的訊息發生時,保險業應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 C 保險業應提撥基金,設置安定基金,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 D 保險業者設置的安定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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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家大型保險公司突然發生足以影響消費大眾的重大事件時,公司內部需要進行事實核實、撰寫正式報告,並跑完行政簽核流程。在實務運作上,法律通常會給予業者「24 小時」這種極短的時限,還是會考慮到「工作天」的彈性來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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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根據保險法第148-2條規定:「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由此可知,當發生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時,保險業依法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而非選項B所述之「24小時內」。因此,選項B的敘述與法規不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