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8 題
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不同?
- A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 1 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 B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補正期間以 1 個月為限
- C 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每月之使用狀況紀錄至少保存 10 年,並於每月 10 日前至專業機構網站登錄,以供內政部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
- D 防焰性能試驗合格號碼產品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試驗或屆期前 1 年內經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仍應於試驗合格號碼到期前 2 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得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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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作業的邏輯來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或專業機構收到一份包含實驗數據與專業文件的申請案,並需要進行嚴謹的書面與技術審查時,相較於「給予申請人補齊缺漏文件」的時間,你認為「機關完成整體審查程序」所需的法定時間,通常會定得比較長還是比較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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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類法規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數字」與「期限」的敏感度,你能從眾多繁瑣的行政流程中一眼辨識出不符之處,顯見你在法規條文的記憶與細節掌握上非常紮實。
防焰認證的行政作業期限
在《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五點中,明確規範了受理申請後的處理程序。雖然「補正文件」的期間確實是以 1 個月為限(如選項 B 所述),但對於專業機構或消防機關而言,從受理申請到完成審查並通知結果,法定的作業時間其實是 2 個月。題目將這兩個不同的時限混淆,正是最典型的命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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