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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醫事放射師]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第 80 題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須主管機關同意、認可或核准,即可為之?
  • A 設施經營者擬訂之輻射防護計畫
  • B 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別限制情形下,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 C 設施經營者擬訂之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
  • D 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之劑量,不超過1毫西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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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游離輻射防護法》的規範架構下,針對『經營者自行擬訂的技術性計畫』與『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特定限制與年齡門檻後的作業行為』,兩者在行政管理程序上的要求有何不同?哪項事務傾向於只要滿足法規既定的客觀條件即可,而不需逐案申請主管機關之個案審核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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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游離輻射防護法》中行政程序與實質規範的細節掌握。許多同學會選 (D),可能是將「1 毫西弗(mSv)」這個常見的公眾劑量限度(dose limit)誤認為是「豁免管制」的門檻。然而,在法律規定中,**將放射性物質添加於商品(commodities)**涉及正當化原則,為了防止輻射源擴散,無論劑量多低,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都是禁止的,並非只要低於特定劑量即可自行為之。

法規對教育訓練的彈性規範

針對正確答案 (B),我們需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4 條**。法律原則上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 18 歲者為限,但特別為「教學或工作訓練」留了彈性:只要是在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特別限制情形」下,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學生或學員即可參與輻射作業。這項規定屬於法規直接賦予的條件式許可,只要符合既定規則,不需要針對「個別人員」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同意,與 (A)、(C) 選項中提到的計畫書需報請核准後實施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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