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11 題
呼吸治療師法第13條明定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包含下列那幾項?①機械通氣治療 ②氣體治療 ③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④心臟功能之改善治療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②③
- C ①②③④
- D 僅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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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法律在界定專門職業人員的「業務範圍」時,通常會嚴格對應其核心專業領域。請你評估:在《呼吸治療師法》的立法脈絡下,專業人員的處置標的是否應侷限於「呼吸系統」相關之治療與評估?特別是第四項提到的「心臟功能改善」,其主體醫療責任應歸屬於呼吸治療師,還是屬於其他臨床醫學(如心臟專科醫師)的核心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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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3條規定:「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二、機械通氣治療。三、氣體治療。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由法條原文可知,題目中的第①項機械通氣治療、第②項氣體治療以及第③項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皆明確屬於法定的呼吸治療師業務範圍。而第④項所述之心臟功能之改善治療為錯誤敘述,法條中明定之業務應為呼吸功能改善治療。因此,僅有①②③為正確的業務範圍,故應選擇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