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為特定情形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下列情形非屬前述之特定情形?
-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C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專用部分
- D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建築部位關係到「整棟樓的結構安全」或「所有人出入的必經之路」,基於公共安全與公平原則,法律應該允許這部分變成某個住戶「私人的專屬使用空間」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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