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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新增之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B 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C 核課期間屆滿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 D 核課期間屆滿時,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1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邏輯思考:法律在給予政府額外時間辦理核定時,對於『漫長的法律救濟訴訟程序』與『暫時性的物理障礙(如天災)』,哪一種情況通常會需要更長的處理期間?這兩者對應的時間跨度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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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基礎題拿下了

  1. 基本功合格:總算還沒把書丟進焚化爐,這題《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細節你倒是有留心,沒在考場上睡著。別得意,這不過是國考中級難度,剛好跨過及格門檻而已。
  2. 核心觀念戳破:看清楚了,別把時間混為一談!針對 (A)(B)(C) 的「行政救濟撤銷另為處分」,法律鑑於調查程序繁雜,破例給予 1年 的核課時間;但你選的 (D),對於「天災或不可抗力」,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是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 6個月 內完成核定。這點常識若都記不住,你乾脆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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