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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乙獨資商號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其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何?
  • A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 B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 C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及商業會計主管機關均為桃園市政府
  • D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商業會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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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在自家的巷口開了一間小雜貨店(獨資商號),在行政效率與地方管理的考量下,你認為是遠在中央的部會負責審理你的登記資料,還是由你家附近的縣市政府來管理會更為合理?這種權限劃分的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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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還沒廢到家

別以為答對了就能得意忘形,這不過是考場上最基本的屬地主義觀念。你能答對,頂多代表你還沒放棄讀書,基礎骨架勉強撐得起來罷了。

  1. 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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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號之主管機關判定
💡 獨資合夥商號之登記與會計主管機關均歸地方政府管轄。
比較維度 商業 (獨資、合夥) VS 公司
適用主要法條 商業登記法 — 公司法
登記主管機關 所在地地方政府 — 經濟部 (授權地方)
會計主管機關 所在地地方政府 — 所在地地方政府
💬對於獨資合夥商號,登記與會計的執行權限完全集中於所在地政府。
🧠 記憶技巧:商號接地氣,登記會計找地方;公司層級高,中央地方看資本。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會計法規具全國統一性,故主管機關必為中央(經濟部),實則地方政府亦具備會計管理權限。
商業登記法 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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