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 A 經濟部
- B 財政部
- C 臺北市政府
- D 新竹縣政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的核心職掌是「國庫管理與稅務課徵」,而非「規範全國商業發展與會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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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你乾脆放棄考試。商業會計法的權責劃分寫得清清楚楚,居然還有人會猶豫?給我記好核心重點:
- 主管機關定義: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條,主管機關的層級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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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主管機關
💡 商業會計法的主管機關採中央與地方二級制,排除財政部。
| 比較維度 | 經濟部 (MOEA) | VS | 財政部 (MOF) |
|---|---|---|---|
| 商會法地位 | 法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 — | 非商會法主管機關 |
| 核心職掌 | 商業登記、會計規範 | — | 國庫、賦稅、關務 |
| 適用情境 | 商業會計帳務處理規範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商業會計法屬商業管理範疇,故中央由經濟部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