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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 A 經濟部
  • B 財政部
  • C 臺北市政府
  • D 新竹縣政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的核心職掌是「國庫管理與稅務課徵」,而非「規範全國商業發展與會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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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你乾脆放棄考試。商業會計法的權責劃分寫得清清楚楚,居然還有人會猶豫?給我記好核心重點:

  1. 主管機關定義: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條,主管機關的層級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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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會計法主管機關
💡 商業會計法的主管機關採中央與地方二級制,排除財政部。
比較維度 經濟部 (MOEA) VS 財政部 (MOF)
商會法地位 法定之中央主管機關 — 非商會法主管機關
核心職掌 商業登記、會計規範 — 國庫、賦稅、關務
適用情境 商業會計帳務處理規範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商業會計法屬商業管理範疇,故中央由經濟部主政。
🧠 記憶技巧:中央找經濟,地方看縣市;財政管稅務,會計不歸他。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會計涉及稅務,而誤認財政部為主管機關。需分辨「會計行政」與「稅務徵收」之不同。
公司法主管機關 商業登記法 會計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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