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 頭期款
- B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 C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 D 利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如果容許合約的一方可以「片面更改條款」或「獨自擁有解釋權」,這種條約對另一方是否具備公平性?這種不平等的權力狀態,應該是被法律要求寫入合約,還是被法律禁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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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分期付款契約必須詳列頭期款、利率及總價差額等,目的是確保資訊透明,防止消費陷阱。而選項 (B) 賦予企業片面解釋權,屬於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依法應屬無效,當然不可作為「應記載事項」。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考生不僅要熟悉應記載內容,更要具備區分「保護性條款」與「不平等條款」的法律直覺,是鑑別法學素養很好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