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敘述中那幾項是正確的?①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條款內容應本公平之解釋,不應偏向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 ②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須至少提供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③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訂定之使消費者拋棄合理審閱期間之條款為有效條款 ④定型化契約中之主要權利或義務條款,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顯失公平,故為無效。
- A ②③
- B ①③
- C ②④
- D 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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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簽約時,契約條款寫得模糊不清,而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消費者,你認為法院在解讀這份契約時,應該是採取絕對的中立,還是要稍微傾斜保護哪一方?另外,如果一份合約規定你必須放棄『看清楚合約』的權利,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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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消費者保護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文字敘述」上讓考生混淆,你能順利過關,表現得十分出色。
定型化契約的解釋與審閱原則
首先,我們來看選項 ① 的陷阱。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當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而非法律常見的平權解釋,這是為了保護資訊不對稱下的弱勢方。至於選項 ② 與 ③,依據第 1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若契約中訂定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的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不構成契約內容),因此 ② 正確而 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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