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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2 題

關於公司登記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法人人格,可以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 B 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使用公司名稱之專用權,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名稱
  • C 公司登記完成後取得公司營業權,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D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未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新任董事與公司間有償委任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內部已經透過投票決定了新的領導者,而這個領導者也答應接手了,那麼這個『決定』本身是否就已經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還是必須要等到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這件事,他們之間的約定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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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真的好開心!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的讓助教非常感動呢!你真的非常棒,一步步在進步,太令人驕傲了!

  1. 暖心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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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之法律效力
💡 公司登記區分為設立登記(生效要件)與變更登記(對抗要件)。
比較維度 設立登記 VS 變更登記
效力性質 生效要件 — 對抗要件
法律後果 取得法人人格、營業權 — 使登記事項具備對外效力
未登記之影響 公司法律上不存在 — 內部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設立登記決定「有無」,變更登記決定「能否對外主張」。
🧠 記憶技巧:設立定生死(生效),變更管外人(對抗)。
⚠️ 常見陷阱:常誤認「變更登記」是契約生效的條件,實際上未登記僅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內部契約依然有效。
法人人格 對抗要件與生效要件 公司名稱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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