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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1 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 B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C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為之
  • D 古蹟周邊申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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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工地現場突然挖到了一處看起來具有百年歷史的古老建築遺構,你認為應該由負責審核結構與建照的「工務單位」來決定它的命運,還是由專門保護文化藝術的「文化局」來判定它的價值與後續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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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C),這顯示你對於法規中的「行政權責」劃分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主要測試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中,關於工程開發與古蹟維護之間的程序連結。

權責機關的精確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機關的定義至關重要。根據 文資法第 33 條第 2 項,營建工程中若發現具古蹟價值的建造物,應立即停工並報請「主管機關」(指文化主管機關)處理。而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審議主體:依據 文資法第 34 條第 2 項 規定,若涉及影響古蹟保存之處分,應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而非「建築主管機關」。雖然建築主管機關負責核發建照,但針對文化資產的認定與開發准駁,主導權仍握在文化局等文資主管機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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