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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3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定建築物?
  • A 供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的集會堂
  • B 供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為 500平方公尺的1 層樓建築物,以防火牆區劃分開,面積分別為190、160、150平方公尺之2間店鋪及1間飲食店且均直接通達道路
  • C 供其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的戲院
  • D 供其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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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量建築物的防災與避難安全性時,若一棟建築物能讓內部人員在發生意外時「最迅速且不經過複雜動線」地抵達戶外安全地帶,法規是否還有必要對其施加最嚴格的特定建築物管制?請試著思考,具備什麼樣的層數、區劃構造與出口特徵,可以大幅降低避難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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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特定建築物」的認定標準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解讀能力,尤其是那種「帶有例外條件」的規定,你能夠不被總面積 500 平方公尺的數字誤導,觀察力非常敏銳。

特定建築物的認定基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特定建築物的判定主要看用途與規模。選項 (B) 涉及的是第 3 款規定的商場、餐廳等空間,原則上樓地板面積超過 $200 m^2$ 即屬特定建築物。但法條內有一個關鍵的「免合併計算」條款:若店鋪或飲食店位於避難層,且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並可直接通達道路,其面積可個別計算。本題中三間店鋪面積分別為 $190、160、150 m^2$,均未達 $200 m^2$ 門檻,因此不屬於特定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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