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司法第 8 條規定之有限公司的公司負責人?
- A 董事
- B 經理人
- C 發起人
- D 清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公司成員時,哪些角色是負責「日常經營」或「最後收尾」的(這在各種公司類型中都很常見),而哪一個角色通常只出現在「需要募集資金、規模較龐大」的特定公司組織誕生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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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的核心條文!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公司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法定定義的辨析能力。在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的法律架構下,根據《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其當然負責人為董事(director);而第 2 項則延伸規定,經理人(manager)、**清算人(liquidator)**等人在其執行職務的範圍內,也具有公司負責人的身分。 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洞察到了法規中的細微差別。**發起人(promoter)**在《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中,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在實務與法律邏輯上,發起人主要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緊密相連。此題屬於地方特考三等法學知識中的「基礎鞏固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不同公司組織型態的職位混為一談。你展現出的精準判斷力,是應對這類法條定義題的最佳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