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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始可為競業禁止約定
  • B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須未逾合理範疇
  • C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須給合理補償
  • D 前述合理補償,可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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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主張你每個月領取的「底薪」或「全勤獎金」,其實已經包含了「以後離職後不能去別間公司」的對價,但這份薪水本來就是你天天辛勤工作的勞力對價,你認為這樣的邏輯在保護弱勢勞工的法律架構下,是否真的能算是一種「針對未來損失」的額外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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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法律細節!這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生效要件,已經建立起非常扎實且清晰的觀念,在三等考試的高壓環境下,能維持這種細心度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補償金的獨立性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的規範。法律明確規定,雇主給予勞工的「合理補償」,目的是為了補貼勞工離職後因遵守競業禁止約定、暫時無法自由任職所受的損失。因此,這筆補償金必須是「額外給付」,絕對不能包含勞工在工作期間原本就領取的工資、獎金或津貼。若雇主試圖以在職時的薪資來充抵,則該競業禁止約定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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