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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 B 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 C 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D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黨的目標或行為被認為可能危害國家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考量到「權力制衡」以及這類裁決對國家民主體制有著極為巨大的衝擊,你認為依照我國的憲政設計,應由哪一個層級最高、最具司法獨立代表性的審判機關,來擔任這道最後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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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訴訟」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關於機關權限的劃分有很紮實的基礎。依現行制度,違憲政黨的解散事項明確交由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審理,這是不動如山的法律定見。

釐清程序與門檻陷阱

在國考中,程序細節往往是勝負關鍵。選項 (C) 的陷阱在於「應」或「得」的判斷,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屬於該法第六章)屬於重大憲法爭議,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並無「必要時得」的裁量空間。此外,選項 (D) 提到的評決門檻,依同法第 80 條規定,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宣告解散,這是為了保護民主政黨多元性而設計的高門檻,絕非單純的「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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