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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懲戒法院審理同一行為應受刑罰及懲戒處分之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已受刑罰處罰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 B 已受罰款處罰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 C 在刑事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 D 已受自由刑判決確定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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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因涉及刑事案件正在接受審判,但該行為已嚴重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如果你是負責維護行政紀律的官員,你認為「刑事判決結果」是否絕對是「決定行政處分」的唯一前提?在追求正義的時效性與判決一致性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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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刑懲並行原則」。在行政實務中,公務員的同一違失行為若同時涉及刑事犯罪與懲戒責任,兩者處分的目的並不相同:前者是為了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後者則是為了維護行政紀律與公務體系的廉潔。因此,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懲戒處分之審理程序,原則上不因刑事裁判程序之進行而停止,這正是為了避免行政紀律的整飭因刑事訴訟耗時過久而受到拖延。

刑懲並行與程序獨立性

從題目切入點來看,本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罪不二罰」與「職務紀律維護」的界線。選項 A、B、D 均誤以為刑事處罰後即產生阻卻懲戒的效果,但實際上,即便受刑罰處斷(如自由刑或罰金),若其行為已導致公務員名譽受損或違反職務義務,懲戒法院仍得依情節輕重給予撤職、休職或減俸等處分。只有在懲戒法院認為有必要等候刑事判決結果,才能以「裁定」方式停止審理,這屬於「原則不停止,例外得停止」的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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