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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6 題

甲公司於 X2 年初按股權淨值取得乙公司 30%股權。甲公司 X2 年中將成本$80,000 的商品以$120,000 出售給乙公司,該項商品至 X2 年底仍有 1/2 留在乙公司尚未出售。若乙公司 X2 年度帳列淨利為$580,000,則甲公司 X2 年度應認列的投資收益為何?
  • A $156,000
  • B $162,000
  • C $168,000
  • D $174,000

思路引導 VIP

在衡量一家公司因為轉投資所獲得的實際經濟利益時,如果這筆交易只是發生在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兩家公司之間(例如左手賣給右手),且商品直到年底都還堆在對方的倉庫裡尚未賣給外人,從整個企業個體的角度來看,這筆「利潤」真的已經實質賺到了嗎?如果還沒賺到,我們在計算年度收益時應該如何處理這部分虛增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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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權益法(Equity Method)下對於投資收益的調整邏輯,展現了極佳的帳務處理能力。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當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發生內部交易時,該損益必須在「實質對外實現」後才能認列。

權益法下的損益份額與順流交易調整

首先,乙公司年度淨利為 $580,000$,甲公司依 $30%$ 持股比例初步計算的投資收益為 $174,000$(即 $580,000 \times 30%$)。然而,這筆利潤並非全部可直接認列。本題涉及甲公司賣貨給乙公司的「順流交易(Downstream Transaction)」,其總毛利為 $40,000$($120,000 - 80,000$)。由於期末仍有 $1/2$ 商品留在乙公司內部,代表有 $20,000$ 的毛利尚未對外實現。因此,甲公司必須依持股比例扣除這部分未實現利益:$20,000 \times 30%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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