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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9 題

甲公司 X5 年底部分權益資料如下:普通股流通在外 35,000 股,每股面額$10;6%累積且非參加特別股 3,000 股,每股面額$40。若特別股已積欠二年股利。X5 年 12 月 31 日股東會決議並宣告發放現金股利總額$68,850,試問:普通股每股可得現金股利為何?
  • A $1.35
  • B $1.56
  • C $1.76
  • D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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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類股東與公司約定好每年領取固定報酬,且契約規定若某年沒領到,未來有盈餘時必須「先補發」之前的欠款。當公司在積欠兩年後終於要發放一筆總獎金時,這類股東應該先拿走多少年份的份額,剩下的獎金才輪得到一般股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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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會計中股利分配的優先順序。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累積(cumulative)非參加(non-participating)**特別股的權利。在政府運作或企業治理中,契約精神至關重要,當特別股載明具有「累積」性質時,公司在分配盈餘給普通股股東前,必須先補足過去年度應付而未付的股利。

特別股的分配優先權

根據題目資訊,特別股每年的股利金額為 $3,000 \times $40 \times 6% = $7,200$。由於該特別股為累積性質且已積欠兩年,加上 X5 當年度的股利,特別股股東總共具備三年的優先分配權。因此,特別股應分配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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