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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甲為乙之父。關於甲乙之扶養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成年後,甲因負擔對乙之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減輕其義務
  • B 乙成年後,對甲不予扶養,即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C 乙未成年時,不服甲之管教,對甲故意為重大侮辱,甲不得請求減輕對乙之扶養義務
  • D 乙未成年時,甲未盡扶養義務,因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甲當然得請求成年後之乙為扶養,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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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社會看作一個需要永續經營的體系,對於那些「尚無獨立自理能力、且無法選擇出生環境」的個體,法律在設定其基本生存保障時,會傾向於『視其行為表現給予獎懲』,還是『不計代價地守護其成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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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扶養義務的特殊保護原則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限制,這是民法親屬編中極具社會政策色彩的考點。

未成年子女的絕對保護原則

根據《民法》第 1118 條之 1,雖然法律賦予義務人在受扶養者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該條第 3 項設下了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當受扶養權利人為未成年子女時,不適用這類因對方行為不當而減免義務的規定。這是因為法律將未成年人的生存權與健全成長視為最高價值,這項「絕對保護」不因孩子的管教問題或一時的行為偏差而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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