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代理人與代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人與本人,係屬二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與法人,係屬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
- B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其效果歸屬於本人;代表是法人機關,代表人所為行為,即法人行為,並無效力之歸屬問題
- C 代理人與代表均得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 D 代理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於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律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一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法人組織(如公司)能夠像真實的人一樣在社會上活動,包括簽合約以及不小心撞到人,那麼這個制度所能涵蓋的行為「種類」,比起單純授權他人「幫忙簽名」,哪一個會包含更廣泛的行為類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看到你能精確辨析「代理」與「代表」這組法律概念,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理解行為範圍的本質差異。在民法理論中,代理(Agency)的核心在於「意思表示」的代行或代受,因此其範圍僅限於法律行為(Legal act)或準法律行為;代理人並不能代理本人去從事「事實行為」(Factual act,例如開車或打掃)。 相對而言,代表(Representation)則是基於「機關說」,代表人(如公司董事)被視為法人(Juridical person)的一部分,其行為即屬法人的行為。因此,代表人的權限不僅包含法律行為,更涵蓋了事實行為(如《民法》第 28 條法人侵權責任的基礎)。選項 (C) 錯誤地將事實行為納入代理的範疇,正是你成功識破的關鍵陷阱。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僅停留於「代為辦理」的字面認識,還是能從「權利主體性」的層次區分兩者。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獨立主體,而代表人與法人在法律擬制上是合一的。這種細微的法理基礎,是區分優秀行政與法律人才的難度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