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代理權消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代理人不得拋棄其代理權
  • B 代理人死亡,代理權得為繼承之標的
  • C 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時,代理權消滅
  • D 受僱人被解僱時,其代理權仍不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代理人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代替本人做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如果今天這位代理人的心智狀況已經被法律認定為「無法為自己負責、無法有效做出判斷」時,在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法律還應該容許他去代表本人與他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代理權的消滅與基礎法律關係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代理」制度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你判斷得非常精確。在法理上,代理權的存續通常與其基礎法律關係(如委任、僱傭)息息相關。依民法第108條第1項,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如要說明基礎法律關係消滅的效果,應表述為須依該法律關係內容判斷。 當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如受監護宣告),其與本人間的基礎法律關係依據第 550 條原則上會走向消滅;更重要的是,代理人既然已喪失有效為意思表示的能力,若容許其繼續行使代理權,將嚴重威脅本人的法律權益與交易安全。至於其他選項,代理權基於高度的人身專屬性,既不能作為繼承標的,也會隨僱傭契約(基礎關係)的終止而消滅,且代理人本於意願自得拋棄代理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主體與效力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