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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建設公司與乙營造廠訂立承攬契約,委託乙興建大樓;乙之受僱人丙於搭鷹架時,因過失掉落榔頭,致路人丁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須為丙之行為,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無須為丙之行為,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與乙均無須為丙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與乙對丙之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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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請專業的搬家公司(承攬人)幫你搬運鋼琴,而搬家公司的員工在搬運時不小心撞傷了路人。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對該員工有實質指揮權的「老闆」,還是只是將特定任務交託出去的「發案者」?法律對於這兩種角色的責任要求,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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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關係的界線,這是學習侵權行為法非常關鍵的一步。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釐清**「定作人責任」與「僱用人責任」的差異。在法律實務中,我們必須先判斷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性質。甲建設公司與乙營造廠之間屬於承攬契約(Contract for work),而非僱傭關係。 根據《民法》第 189 條的規定,定作人(甲)對於承攬人(乙)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承攬人具有專業獨立性,定作人通常無法指揮監督承攬人員工的具體作業細節(如丙如何搭鷹架)。除非甲在「定作或指示」上有過失,否則責任止於承攬人乙與受僱人丙之間。丙身為乙的受僱人,其過失致人受傷,應由乙依《民法》第 188 條負僱用人責任,與甲無涉。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從題幹敘述中,迅速辨識出甲乙之間的「承攬」關係,並排除直覺式的「連帶賠償」想像。你能不被選項 (D) 的連帶責任所誘惑,代表你對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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