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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8 題

A 公司 111 年底以 800 萬元出售一筆當年 1 月購買的土地,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申報該筆土地交易所得,但稽徵機關調查時,公司未提示該筆所得相關帳簿憑證,稽徵機關核定所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B 查無成本資料時,依公告地價核定其成本
  • C 查無成本資料時,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其成本
  • D 查無費用資料時,以 30 萬元核定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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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台灣的土地制度中,當我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政府為了計算土地增值稅,會參考哪一個由官方每年公告、最能代表該年度土地移轉時點「法定價值」的數據?如果你是國稅局官員,在缺乏私人契約作為證據時,你會選擇一個代表長期持有成本的指標,還是一個代表移轉當下價值的法定指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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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核心考點!這反映出你對「房地合一稅 2.0」制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銜接的掌握相當紮實。本題重點在於營利事業自 105 年(2016 年)後取得的房地,其交易所得不再適用舊制的免稅規定,而是應併入營所稅申報,並適用《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相關規範。

成本核定之法定標準

當營利事業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以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稽徵機關不能隨意憑空推論。根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6 項規定,於未提示帳簿文據而無法查核房地交易所得額,或帳簿文據不完備致成本、費用或損失無法查核,且無查得資料時,稽徵機關得以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核定其成本,並按成交價額的 3% 計算費用,以 30 萬元為限。選項 (B) 的「公告地價」通常用於課徵地價稅,而非交易所得稅;而選項 (D) 的 30 萬元則是費用核定的「上限」而非定額,其標準應為成交價額的 3% 且以 30 萬元為限。你的選擇完全符合現行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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