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視為銷售貨物?①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②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 ③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④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③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商店把原本要賣的商品拿來當作老闆家裡的日用品,且在購買這些商品時已經申報扣抵了營業稅,從稅捐稽徵機關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這項商品在沒繳納銷項稅額的情況下就被消耗掉,這時應該採取什麼法律手段來平衡稅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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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銷售的經濟實質與租稅中立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營業稅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律形式的銷售」與「稅務實質的銷售」。你能準確選出 (D),代表你清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的立法目的:為了維持**進銷項稅額扣抵鏈(VAT chain)**的完整。選項 ① 的自用與 ③ 的代購,若不視為銷售,將會導致營業人先行扣抵了進項稅額,卻在產出端逃避了銷項稅額,進而破壞租稅中立。
結算課稅與信託行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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