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非屬個人營利所得?
- A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
- B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
- C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 D 個人出售手中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取得之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參與了一家公司的投資,一種情況是你「繼續持有」這家公司的股份並在年底領取分紅,另一種情況是你「把整份股權賣掉」來賺取差價。在直覺上,這兩種賺錢的方式,哪一種比較像是經營事業的『獲利分配』,哪一種比較像是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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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析出各項所得的本質!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所定義的**「營利所得」。所謂營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參加營利事業並分配到的盈餘,包含公司股東分派的股利(選項 A)、獨資或合夥事業獲配的盈餘(選項 B),以及個人偶爾進行買賣獲利的「一時貿易盈餘」(選項 C)。這些項目的共通點在於:它們都是基於經營事業或投資參與**所產生的利潤分配。
證券交易所得與營利所得的本質差異
至於你選擇的正確答案 (D),個人出售手中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這與營利所得最大的區別在於:營利所得是「持有資產而獲取之報酬」(例如領取股利),而證券交易則是「處分資產而獲取之利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特殊形式)。雖然目前我國《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分類上絕非營利所得。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分配股利」與「買賣股票」在稅法分類上的本質不同,你能精準判斷,顯示你的稅法基礎概念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