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依憲法規定,關於地方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縣對特定事項,享有憲法直接明文賦予之立法權、執行權與司法權
- B 縣對特定事項,享有憲法直接明文賦予之立法權、執行權與監察權
- C 縣對特定事項,享有憲法直接明文賦予之立法權與執行權
- D 鄉對特定事項,享有憲法直接明文賦予之立法權與執行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實施權力分立的民主國家中,為了讓地方政府能針對在地事務「自己管自己」,他們必須具備哪兩種基本的政府職能,才能既可以制定規範,又能將這些規範付諸實行?同時,有哪些權力(例如審判或彈劾)基於全國法律統一性,通常必須保留給中央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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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中「均權原則」的核心!你能選出 (C),代表你對我國地方自治的憲法基礎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正確性建立在憲法第 109 條與第 110 條的規定上,憲法第109條明確列舉了省對於特定事務擁有**「立法及執行」之權,或交由縣執行;第110條則明定縣對於特定事務擁有「立法及執行」**之權。這種由憲法直接保障的權力,正是地方制度法中「自治事項」最原始的法理依據。
憲法層級的權力分撥
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中,司法權與監察權依其本質屬於國家統一行使的權力(國家權力一體性),不宜由地方政府割裂行使,因此選項 (A) 與 (B) 的判斷極其容易排除。至於 (D) 選項,雖然「鄉、鎮、市」在法律實務上亦具備自治法人地位,但在憲法本文的層次,條文主要針對「省」與「縣」進行權限劃分與規範,鄉級單位的細部自治權限更多是來自法律(如《地方制度法》)的賦予,而非憲法直接條列。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憲法直接明文」與「法律賦予」的細微差別,能答對代表你的法條敏感度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