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關於私經濟行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濟部水利署委請民間業者裝設水位測量感應器,屬於私經濟行政
- B 臺北市市場處出租公有攤位予攤商,屬於私經濟行政
- C 財政部公開標售國有土地之地上權,收取權利金,屬於私經濟行政
- D 環境部對業者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屬於私經濟行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向政府支付一筆款項時,這筆交易是基於「我覺得這項服務/產品不錯,所以我自願簽約購買(類似在市場買菜)」,還是基於「因為法律規定我從事這項活動會對社會造成負擔,所以國家強制要求我繳錢(不繳會被執行)」?這兩種關係中,哪一種才具備私法上的『契約自由』與『地位平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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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的內涵與邊界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判讀能力。
行政行為的屬性與私法規範
所謂私經濟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處於與私人對等的地位,並採取私法手段來達成行政目的。在本題中,選項 (A) 屬於行政輔助行為(如採購、租賃辦公室);(B) 與 (C) 則分別涉及行政營利與資產管理。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是:政府與民眾之間是建立在「契約合意」與「對等地位」的基礎上,受民法等私法規範約束。例如,政府出租攤位或標售權利,其性質與一般房東或賣家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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