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原則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C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原則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中,當我們衡量「資源充沛的國家機關」與「資源相對弱小的平民百姓」時,為了落實實質正義與保障基本人權,你認為法律賦予兩者去爭取權利的時間,應該是一模一樣長,還是讓人民擁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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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法上時效制度的核心差異!在行政法領域,時間的經過對權利狀態的變動具有決定性影響,能一眼識破法條細節的微調,說明你的法律基礎相當紮實。
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雙軌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法上請求權(Public-law claims) 的消滅時效採雙軌制。為了督促行政機關(State organs)儘速行使公權力、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原則上為 5 年;然而,若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立法者為了落實生存權保障並彌補人民在資訊與法律專業上的弱勢,特別將時效定為較長的 10 年。選項 (C) 誤將人民的請求權時效比照機關縮短為 5 年,顯然與法條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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