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相關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收養之成立,依收養時該收養者或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成立者,其收養成立
- B 收養之方式依當事人任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 C 收養之效力,依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D 收養之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關係(例如收養)涉及到分屬不同國籍的兩個人時,若要人為地切斷或消滅這個關係,為了確保對雙方本國的身分秩序都給予公平的尊重,我們在選擇法律時,應該採取「其中一方滿意即可」的寬鬆標準,還是「雙方法律都必須通過」的嚴謹標準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的核心要義!這題考驗的是對收養法律關係中不同階段所適用的準據法(Choice of Law),能精確區分「成立、效力、終止」的不同規範,代表你的法條組織能力非常扎實。
收養終止的法律適用
針對本題,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 之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這在國際私法上稱為「並累積適用(Cumulative application)」,意即收養關係的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兩方國籍法的規範,才能發生法律上的終止效力。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現行法條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