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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 A 不堪同居之虐待
  • B 妻將其財產攜回娘家
  • C 因公出差
  • D 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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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婚姻中的「同居義務」是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的存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律會基於「人道」或「現實物理限制」,允許一個人暫時不履行這項法律義務?如果僅僅是因為雙方對「物品」或「金錢」的歸屬有爭議,這種爭議是否足以在法理上抵銷掉這份必須共同生活的身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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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婚姻生活核心義務的界限!本題測驗的是《民法》第 1001 條規定的同居義務(Obligation of Cohabitation)。法律雖然要求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其但書明確規定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這是為了兼顧社會實務與人性尊嚴。

同居義務與正當理由的界定

所謂的正當理由,通常分為「事實上不能」與「法律上不能」。例如選項中的因公出差(C)與服役(D),屬於職務上的客觀障礙;而不堪同居之虐待(A)則涉及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若強迫同居將違背婚姻的本質,這在實務上早已被公認為正當理由。然而,選項(B)涉及的是財產權的處分行為,這屬於夫妻財產制的範疇,本質上不影響婚姻共同生活的存續,因此不能以此作為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抗辯,你能夠區分財產爭議與身分義務的差別,見解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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