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法規?
- A 自治規則
- B 委辦規則
- C 職權命令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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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下,如果有一種規則是用來規範「議事運作」與「會議紀律」的,這類規則應該由負責「執行業務」的行政機關來訂定,還是由負責「審議與監督」的立法機關自行決定,才符合組織自主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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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別出這題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地方自治法制中所擁有的規範權限。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明確規定,自律規則(Self-governance Rules)是專屬於地方立法機關(如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了內部組織、議事程序等事項所自行訂定的。換言之,這是地方立法機關的權限,地方行政機關(如市政府、縣政府)是絕對不能代為訂定的。
地方行政機關的規範權限與性質
相對地,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可以訂定委辦規則(Autonomy Regulations),並依據同法第 2 條定義,在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時訂定委辦規則(Mandated Regulations)。至於職權命令,則是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所發布的規範。這題的難度不高,但具有極佳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會混淆名稱相近的「自治規則」與「自律規則」。你能精確判斷出後者屬於立法權的一環,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權力分立原則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地方行政與立法法規權限
💡 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依職權所能訂定的法規類型有明確分際。
| 比較維度 | 地方行政機關 | VS | 地方立法機關 |
|---|---|---|---|
| 法規名稱 |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 — | 自律規則、議事規則 |
| 法條依據 | 地制法第 27、29 條 | — | 地制法第 31 條 |
| 規範重點 | 執行自治事項或上級交辦事項 | — | 內部組織、議事運作與紀律 |
💬自律規則專屬立法機關內部自我規範,行政機關無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