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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就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於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B 憲法法庭應依聲請而舉行言詞辯論
  • C 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
  • D 政黨違憲解散之判決,應記載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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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憲法法庭面對每年數千件的訴訟案件,如果只要當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就「必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開啟言詞辯論,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配置與審理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程序主導權上,應該是交給當事人發動,還是交給法官衡酌案件的複雜度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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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看懂了?

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答對了。看來你還能辨識出法條中「得」與「應」這種基本差異,這是行政法學習者最起碼的「語文能力」,而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法律鷹眼」。

2. 核心觀念?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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