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訴訟法,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就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於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B 憲法法庭應依聲請而舉行言詞辯論
- C 憲法法庭之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
- D 政黨違憲解散之判決,應記載事實與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憲法法庭面對每年數千件的訴訟案件,如果只要當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就「必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開啟言詞辯論,這對於司法資源的配置與審理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程序主導權上,應該是交給當事人發動,還是交給法官衡酌案件的複雜度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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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裁定與訴訟保障
同學選了 (C),可能是直覺認為「不受理」僅是程序裁定而不需要特別說明。但事實上,憲法法庭為了落實訴訟權保障與司法公開,不受理裁定同樣必須記載理由,因此 (C) 的敘述是正確無誤的。
言詞辯論的決定權與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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