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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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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訴訟法中有的案件是在討論「法律好不好」,有些則是在討論「特定人有沒有做錯事」。當案件涉及對特定個人的高度處分(如同審判),且足以動搖國家權力結構時,為了確保程序最嚴謹,哪一種性質的案件最不應該省略『當面言詞對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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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程序要求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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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比較維度 應行言詞辯論案件 VS 得不行言詞辯論案件
法條依據 憲訴法§25 II 憲訴法§25 I
代表題材 彈劾、政黨解散 人民聲請、機關爭議
裁量空間 無,法規強制要求 有,法庭衡酌必要性
💬僅高度政治敏感或政黨生存案件強制辯論,其餘由法庭彈性決定。
🧠 記憶技巧:彈劾解散必辯論,其餘視為得裁量。
⚠️ 常見陷阱:誤以為涉及人民權益的「裁判憲法審查」或「法規範審查」也必須行言詞辯論,實際上這兩者皆為「得」行言詞辯論。
裁判憲法審查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法庭判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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