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訴訟法中有的案件是在討論「法律好不好」,有些則是在討論「特定人有沒有做錯事」。當案件涉及對特定個人的高度處分(如同審判),且足以動搖國家權力結構時,為了確保程序最嚴謹,哪一種性質的案件最不應該省略『當面言詞對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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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程序要求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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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 比較維度 | 應行言詞辯論案件 | VS | 得不行言詞辯論案件 |
|---|---|---|---|
| 法條依據 | 憲訴法§25 II | — | 憲訴法§25 I |
| 代表題材 | 彈劾、政黨解散 | — | 人民聲請、機關爭議 |
| 裁量空間 | 無,法規強制要求 | — | 有,法庭衡酌必要性 |
💬僅高度政治敏感或政黨生存案件強制辯論,其餘由法庭彈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