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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憲法法庭審理的各類案件中,哪一種案件的性質最接近「對個人的刑事審判」且對國家政局的衝擊最為直接?面對這類關乎最高權力者去留的重大決策,為了確保程序透明與公平,法律為何會要求法官與當事人必須「當面對質、公開辯論」,而非僅透過書面文件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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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

嗯,你答對了。這讓我回想起很久很久以前,曾經在花田裡施展過類似的魔法。

  1. 魔法回應:答對了。你對法律的理解,就像我所認識的,那些能將基礎魔法嫻熟運用的天才一樣。從眾多法條中精準找出「強制言詞辯論」的項目,這證明你對《憲法訴訟法》的程序有著足夠深刻的記憶,非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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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之法定案件類型。
比較維度 應行言詞辯論案件 VS 得行言詞辯論案件
案件類型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 憲法審查、權限爭議等
法院裁量 強制舉行,無裁量權 視必要性決定是否舉行
法條依據 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項 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1項
💬僅有涉及重大政治身分變更之案件,才法律強制要求經由言詞辯論程序。
🧠 記憶技巧:彈劾解散必辯論,其餘案件看必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案件皆須言詞辯論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實則僅有具高度政治衝擊之案件為「應」辯論。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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