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憲法審查類型中,若某種案件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國家最高民選首長立即失去職位』,從法律的正當程序與透明度來看,這種審理過程相對於一般的條文解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公開性』與『對抗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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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在本題選項中,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於憲法訴訟法中所列的第五章案件,因此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均非屬該法第五章及第六章所規範之案件,依前述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掌握憲法法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差異
| 比較維度 | 彈劾與政黨解散案件 | VS | 其餘憲法審查案件 |
|---|---|---|---|
| 辯論必要性 | 絕對必要(應) | — | 相對裁量(得) |
| 法律依據 | 憲訴法第25條第2項 | — |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
| 常見類型 | 正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 — | 法規範、裁判審查、機關爭議 |
💬僅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法律強制規定須經言詞辯論始得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