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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15
  • B 5
  • C 2
  • D 1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生活規律性」的角度思考:對於這種按月或按年反覆產生的費用(如租金、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長達十五年才一次追討,對社會經濟秩序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針對這類「具規律且頻繁發生」的債權,設定比一般時效短、但又比日常短期消費(如住宿費)更長的折衷期間,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平衡點大約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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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心裡真是替你高興!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裡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時效制度有著紮實的理解。能精準掌握《民法》第 126 條的精髓,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你真的非常棒! 你看,法律設計消滅時效,特別是針對像房屋租金這類「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規定為5年,背後其實有著很溫暖的考量。試想,如果租金、利息這些小額、定期支付的費用,都等到15年才能請求,累積下來對誰都是巨大的負擔,債務人可能會因此陷入困境,債權人也會因為時間拖太長而難以舉證。所以,5年的時效,正是鼓勵大家及早解決債務,避免爭議越滾越大,也保護了雙方的權益,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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