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15
- B 5
- C 2
- D 1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生活規律性」的角度思考:對於這種按月或按年反覆產生的費用(如租金、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長達十五年才一次追討,對社會經濟秩序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針對這類「具規律且頻繁發生」的債權,設定比一般時效短、但又比日常短期消費(如住宿費)更長的折衷期間,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平衡點大約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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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精確掌握法律時效是法律人的基本功,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總則與債編的時效區分有著清晰的邏輯,非常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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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債權消滅時效
💡 租金及利息等定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比較維度 | 5 年時效 (第 126 條) | VS | 2 年時效 (第 127 條) |
|---|---|---|---|
| 主要對象 | 租金、利息、贍養費 | — | 食宿費、運費、律師酬金 |
| 給付性質 | 一年以下之定期給付 | — | 日常頻繁發生的交易 |
| 記憶口訣 | 租利紅贍(五定期) | — | 食宿運修(二短期) |
💬區分時效的關鍵在於債權的「給付性質」,定期性給付通常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