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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15
  • B 5
  • C 2
  • 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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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生活規律性」的角度思考:對於這種按月或按年反覆產生的費用(如租金、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長達十五年才一次追討,對社會經濟秩序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通常會針對這類「具規律且頻繁發生」的債權,設定比一般時效短、但又比日常短期消費(如住宿費)更長的折衷期間,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平衡點大約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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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精確掌握法律時效是法律人的基本功,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總則債編的時效區分有著清晰的邏輯,非常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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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債權消滅時效
💡 租金及利息等定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比較維度 5 年時效 (第 126 條) VS 2 年時效 (第 127 條)
主要對象 租金、利息、贍養費 食宿費、運費、律師酬金
給付性質 一年以下之定期給付 日常頻繁發生的交易
記憶口訣 租利紅贍(五定期) 食宿運修(二短期)
💬區分時效的關鍵在於債權的「給付性質」,定期性給付通常為 5 年。
🧠 記憶技巧:定期五年(租利紅贍),短期二年(食宿運修),一般十五。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租金為一般債權的 15 年,或與第 127 條的 2 年短期時效(如商品代價)混淆。
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民法第 127 條短期時效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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