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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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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動產」這種重要資產,如果雙方口頭約定了一個「很長的期限」,但法律為了避免日後空口無憑造成糾紛,通常會對這段「期限」的認定做出什麼樣的法律調整?你可以思考看看,當法定的「書面形式」缺失時,法律是會讓契約直接消失,還是讓它換一種「存續狀態」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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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理解民法中租賃契約的形式要件,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細緻和到位。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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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之要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簽書面,依民法第422條視為不定期。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書面或一年以下口頭 逾一年未立書面或默示
法律效果 期限屆滿消滅 視為不定期限
終止限制 依契約約定 受土地法100條限制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若欠缺書面,法律強制將其轉換為不定期租賃以保障承租人。
🧠 記憶技巧:租期逾一載,無字不定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民法第422條是法律效果的轉換(變更為不定期),而非使契約不成立。
土地法第100條 默示更新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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