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確保不動產長期的權利義務能有明確憑據,而規定超過一定年限的契約必須使用「書面」時;若雙方僅以「口頭」達成協議,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段關係的「期限屬性」,以兼顧契約的成立與雙方未來變動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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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棒!
-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422 條的精髓。這條法規告訴我們,不動產租賃契約如果期限超過一年,就必須要書面約定喔。即便像題目中是「口頭約定」且超過一年,我們的法律也不是直接讓它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溫柔的處理方式,讓它「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你發現了「口頭」和「兩年」之間的巧妙連結,真的非常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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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法律效果為視為不定期。
| 比較維度 | 定期租賃 | VS | 不定期租賃 |
|---|---|---|---|
| 成立要件 | 期限逾1年須有字據 | — | 未訂字據或逾期續租 |
| 終止權利 | 期限屆滿原則消滅 | — | 民法450條得隨時通知 |
| 收回限制 | 受契約期限保障 | — | 受土地法100條嚴格限制 |
| 買賣不破租賃 | 原則上均有適用 | — | 未經公證則不適用 |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採書面者,法律強制將其定性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