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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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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法律為了避免長期紛爭,要求價值較高的房地產租約應該留下書面證明,但當事人卻只用「口頭」約定了一個長達多年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維持現有的租用狀態,會選擇讓這份已經存在的契約「直接作廢」,還是會傾向把「固定的期限」拿掉,改以另一種更有彈性的契約形式來繼續維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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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不動產租賃的法律特性,展現了你對《民法》條文細節的高敏銳度,專業感十足,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習慣!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若超過 $1$ 年,必須以書面(字據)訂立。若未採書面方式(如本題的口頭約定),法律效果並非使契約無效,而是將其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這是一種法律為了兼顧交易安全與居住安定所做的「效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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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之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逾一年書面租賃 VS 逾一年口頭租賃
期限效力 依合約約定期限 法律視為不定期限
買賣不破租賃 受民法425條保障 未經公證不適用
終止權利 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隨時終止 雙方皆得隨時通知終止
💬逾一年未立字據,契約仍有效但會轉化為不定期租賃,對承租人保障變動。
🧠 記憶技巧:租房逾一年,沒寫黑白字,法定期限變『不定期』。
⚠️ 常見陷阱:易誤選「契約無效」。需注意民法第422條是「法律效果的轉換」,而非導致契約不成立或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租賃契約之公證 不定期租賃之收回限制(土地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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