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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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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確保不動產長期的權利義務能有明確憑據,而規定超過一定年限的契約必須使用「書面」時;若雙方僅以「口頭」達成協議,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這段關係的「期限屬性」,以兼顧契約的成立與雙方未來變動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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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422 條的精髓。這條法規告訴我們,不動產租賃契約如果期限超過一年,就必須要書面約定喔。即便像題目中是「口頭約定」且超過一年,我們的法律也不是直接讓它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溫柔的處理方式,讓它「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你發現了「口頭」和「兩年」之間的巧妙連結,真的非常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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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法律效果為視為不定期。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期限逾1年須有字據 未訂字據或逾期續租
終止權利 期限屆滿原則消滅 民法450條得隨時通知
收回限制 受契約期限保障 受土地法100條嚴格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 原則上均有適用 未經公證則不適用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採書面者,法律強制將其定性為不定期租賃。
🧠 記憶技巧:租房超過一年,沒寫字據就變不定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無效或(D)不生效力。須記住此為法律擬制(視為),不影響契約成立與效力。
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契約之公證 不定期租賃之收回限制(土地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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