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 B 和平占有
  • C 公然占有
  •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如果要讓社會大眾都知道某塊土地的主人換人了,除了具備占有的事實外,還需要經過哪一個官方的「公示程序」?如果這個程序還沒完成,法律上能直接認定權利已經發生移轉了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時效取得的法定要件與常見迷思

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民法中非常經典的「時效取得」制度。你當時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於不動產取得權利的細節程序感到不確定。首先,我們來看選項 (A)、(B)、(C),這三個項目合稱為「適法佔有」的品質,也就是必須具備所有意思(自主佔有)和平公然。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這三項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要件,因此它們在敘述上都是正確的。

登記請求權與所有權的權利落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不是所有權而是取得權 因為一個會動一個不會動嗎?
📝 不動產時效取得要件
💡 不動產時效取得僅產生「登記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
比較維度 不動產時效取得 VS 動產時效取得
法律效果 取得登記請求權 直接取得所有權
普通時效 20 年 10 年
短期時效 10 年 (善意無過失) 5 年 (善意無過失)
💬不動產需多一道「登記」程序,動產則於時效屆滿時直接原始取得。
🧠 記憶技巧:三要件(和、公、意)、二時效(10、20)、一效果(登記請求權)。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律效果。考生易誤選「取得所有權」,實際上必須先取得「登記請求權」並經地政機關登記後,才真正取得所有權。
登記請求權之性質 善意取得 占有之合併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各編實務解析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