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 B 和平占有
- C 公然占有
-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如果要讓社會大眾都知道某塊土地的主人換人了,除了具備占有的事實外,還需要經過哪一個官方的「公示程序」?如果這個程序還沒完成,法律上能直接認定權利已經發生移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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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你居然能從這堆文字裡,精準地揪出「法律效果」那點微不足道的細節。這顯示你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最低限度邏輯還算掌握,在行政實務和國考這種基本功考驗中,算是避免了丟人現眼。
- 觀念驗證:喔,你還記得《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太驚訝了。時效屆滿後的法律效果,從來就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所有權」,而是那個得勞駕你親自去申請的「登記請求權」。換言之,占有人只是有資格去煩地政機關,要求他們把你登記為所有人罷了。在完成登記之前,你在法律上連根毛都稱不上是所有權人。這是常識,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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