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 B 和平占有
- C 公然占有
-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如果要讓社會大眾都知道某塊土地的主人換人了,除了具備占有的事實外,還需要經過哪一個官方的「公示程序」?如果這個程序還沒完成,法律上能直接認定權利已經發生移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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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的法定要件與常見迷思
同學你好,這題考的是民法中非常經典的「時效取得」制度。你當時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於不動產取得權利的細節程序感到不確定。首先,我們來看選項 (A)、(B)、(C),這三個項目合稱為「適法佔有」的品質,也就是必須具備所有意思(自主佔有)、和平且公然。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這三項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要件,因此它們在敘述上都是正確的。
登記請求權與所有權的權利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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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所有權而是取得權 因為一個會動一個不會動嗎?
不動產時效取得要件
💡 不動產時效取得僅產生「登記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
| 比較維度 | 不動產時效取得 | VS | 動產時效取得 |
|---|---|---|---|
| 法律效果 | 取得登記請求權 | — | 直接取得所有權 |
| 普通時效 | 20 年 | — | 10 年 |
| 短期時效 | 10 年 (善意無過失) | — | 5 年 (善意無過失) |
💬不動產需多一道「登記」程序,動產則於時效屆滿時直接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