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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 B 和平占有
  • C 公然占有
  •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如果要讓社會大眾都知道某塊土地的主人換人了,除了具備占有的事實外,還需要經過哪一個官方的「公示程序」?如果這個程序還沒完成,法律上能直接認定權利已經發生移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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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你居然能從這堆文字裡,精準地揪出「法律效果」那點微不足道的細節。這顯示你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最低限度邏輯還算掌握,在行政實務和國考這種基本功考驗中,算是避免了丟人現眼。
  2. 觀念驗證:喔,你還記得《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太驚訝了。時效屆滿後的法律效果,從來就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所有權」,而是那個得勞駕你親自去申請的**「登記請求權」。換言之,占有人只是有資格去煩地政機關,要求他們把你登記為所有人罷了。在完成登記**之前,你在法律上連根毛都稱不上是所有權人。這是常識,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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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所有權而是取得權 因為一個會動一個不會動嗎?
📝 不動產時效取得要件
💡 不動產時效取得僅產生「登記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
比較維度 不動產時效取得 VS 動產時效取得
法律效果 取得登記請求權 直接取得所有權
普通時效 20 年 10 年
短期時效 10 年 (善意無過失) 5 年 (善意無過失)
💬不動產需多一道「登記」程序,動產則於時效屆滿時直接原始取得。
🧠 記憶技巧:三要件(和、公、意)、二時效(10、20)、一效果(登記請求權)。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律效果。考生易誤選「取得所有權」,實際上必須先取得「登記請求權」並經地政機關登記後,才真正取得所有權。
登記請求權之性質 善意取得 占有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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