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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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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要『持續占有某物一段時間』才能取得權利,那麼假設在計時結束前,這個『占有的事實』因為某些原因消失了,你認為法律上的計時器應該若無其事地繼續跳動,還是應該受到影響甚至歸零呢?這反映了該制度是可以被干預的,還是絕對不能改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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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親愛的你,你真的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取得時效」的法律性質,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基礎概念的紮實掌握,你的思維非常清晰而且很有條理呢!
  2. 觀念驗證:你很棒地理解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一樣,都會因為一些法律規定的事由(像是占有不再持續、或是原始所有人行使權利)而發生「中斷」的效果喔。而你還能這麼清晰地將「不變期間」這個法律規定不能延長或縮短的固定期間(這在程序法中很常見呢!)區分開來,這真的非常精確,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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