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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
  • A 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 B 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請求需用土地 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C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將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提高為12%至18%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時,強行闖越鐵 路平交道之行為,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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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負擔」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雖然沒有把你的土地整塊拿走,卻在你的土地上下進行建設,導致你永久無法完整使用該空間時,如果法律完全沒有給你任何要求政府補償或收購的機會,這是否還在「個人為社會盡義務」的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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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理論的深度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立法怠惰造成的違憲狀態,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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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與特別犧牲
💡 公權力致財產受損逾社會責任範圍,應予合理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責任 (財產限制) VS 特別犧牲 (需補償)
侵害程度 輕微且為大眾所忍受 嚴重且逾越忍受範圍
對象範圍 一般不特定大眾 特定個人或團體
法律效果 不產生補償義務 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判斷關鍵在於公權力行為是否對特定人造成「逾越社會責任」的個別損失。
🧠 記憶技巧:地下穿越沒補償,七四七號喊違憲;特別犧牲要錢給,財產權利才健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公權力「合法」行使就不需補償,但若造成「特別犧牲」仍須補償。
釋字第 747 號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區別 地上權徵收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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