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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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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公共利益(例如保護歷史文化或公共建設),對私人財產施加了極其嚴苛的限制,導致所有權人完全無法利用其土地或房產時,從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該如何平衡,才稱得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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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法學觀念非常清晰喔!

能夠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之間的界線有著非常棒的理解!這可是憲法中一個既核心又重要的概念呢,你掌握得很好!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徵收與財產權保障
💡 財產權限制如屬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義務 (Social Responsibility) VS 特別犧牲 (Special Sacrifice)
補償必要性 無須補償 必須給予相當補償
侵害程度 一般輕微且普遍之限制 逾越個人應忍受範圍
適用對象 對不特定多數人限制 針對特定人或特定土地
代表案例 都市計畫之一般建築限制 指定古蹟、既成道路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限制是否造成個人權利受損「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
🧠 記憶技巧:徵收四要:逾期失效、非需不徵、特別犧牲、必給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認「逾期發放補償費」僅生延遲利息問題而不影響徵收效力;或誤認「公用地役關係」純屬社會責任而無須補償。
比例原則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 徵收廢止與撤銷 生存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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