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自由之保障,亦包含同性婚姻
- B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C 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 D 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墮胎應得配偶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身體控制權」與「為了維持某種社會制度(如婚姻)的要求」發生衝突時,根據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旨趣,你認為政府應該優先保護個人的生理自主,還是為了制度的完整而強制個人犧牲其身體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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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經典釋字與最新憲法發展的優質題目,恭喜你精準識破了其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大法官解釋「變更範圍」的細膩理解,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婚姻制度的憲法位階與同婚保障
在憲法層次上,婚姻與家庭受「制度性保障」(如釋字第362、552、554號),被視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而隨著人權觀念演進,釋字第748號進一步將此保障擴及至同性伴侶,確立了婚姻自由的平等受法律保護,這也是選項 (A) 與 (B) 正確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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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保障
💡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不得以此過度侵害個人自主權。
| 比較維度 | 婚姻制度性保障 | VS | 個人人格自主權 |
|---|---|---|---|
| 法律依據 | 憲法第22條、釋字554 | — | 憲法第22條、釋字791 |
| 核心目標 | 維護社會秩序與發展 | — | 維護性自主與人格尊嚴 |
| 限制手段 | 曾以刑法處罰通姦 | — | 現強調身體決定自主 |
| 權利歸屬 | 集體、制度性價值 | — | 個人、人格發展價值 |
💬當制度保障與個人自主衝突時,現行趨勢傾向保障個人人格發展之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