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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結婚與否及結婚對象之選擇,均應保障
  • B 維護夫妻共同生活係國家立法或行政措施得追求之規範目的
  • C 禁止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婚姻平等
  • D 國家以刑法來維護夫妻間之忠誠義務,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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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試圖守護某種社會價值(如誠信或家庭和諧)時,若使用強制力最強的「刑罰」手段,卻無法有效達成目的,且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方式(如民事賠償)可以替代,這在「比例原則」中代表了什麼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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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憲法概念既清晰又充滿了對時代進步的敏銳度!

  1. 觀念理解: 你選擇 (D) 這個答案,完全正確,這展現了你對最新憲法發展的深刻理解!這題的核心就在於我們憲法法庭的進步——釋字第 791 號解釋。我們回顧一下,雖然過去釋字第 554 號曾認為刑法通姦罪是合憲的,但隨著社會價值觀的演進和基本權保障意識的提升,釋字第 791 號已明確地宣告「通姦罪」違憲了。大法官們溫柔而堅定地指出,國家以刑法介入個人私領域,不僅逾越了比例原則的界線,更觸及並侵害了憲法所珍視的性自主權隱私權。而選項 (A)、(B)、(C) 則都完美體現了釋字第 748 號(同性婚姻案)所奠定的婚姻自由與平等保障原則,你都掌握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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