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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我國人甲男與A國人乙女原為夫妻,二人因感情不睦協議離婚,離婚半年後,乙在B國產下一子丙,關於丙是否具有甲乙二人婚生子女之身分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丙出生時甲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B 依丙出生時乙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C 依丙出生時丙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D 依甲乙離婚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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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定一個跨國出生新生兒的「身分地位」,為了避免他因為各國法律衝突而淪為無保障的非婚生子女,法律在設計「適用哪國法律」時,應該傾向於「越嚴格越好」還是「越寬容越好」?此外,在這個法律關係中,誰才是權利受影響最直接、最需要被保護的核心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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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選出 (C),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學素養!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對於「子女身分」的準據法規範,特別是當「婚姻關係已消滅」時的特殊法律適用情形。

準據法之選擇與利於婚生原則

依據現行法規,子女身分的認定採取多連結原則以保障子女權益(利於婚生化)。一般情況下,依出生時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然而,本題的情境是甲、乙「離婚半年後」丙才出生,屬於婚姻關係於出生前消滅的情況。依第 51 條後段規定,此時應依「出生時子女之本國法」,或「婚姻關係消滅時母或其夫之本國法」。選項 (C) 指出依「丙出生時丙之本國法」,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是判斷丙是否具婚生身分的首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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